外资公司注册
外资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关于外资公司的注册
菏泽公司注册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设立、变更、延期、注销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3、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表(原件);
2、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及名称预先登记申请表(原件); 3、颁发批准证书通知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4、关于申请颁发批准证书的报告(原件);
5、合同、章程的批复(原件);
6、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7、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原件);
8、 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原件);
9 、董事会成员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10、中方人员身份证明(原件);
11、 经原登记机关盖章的中方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外方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外方为个人投资者提交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13、 中方资信证明(原件); 14 、外方资信证明(复印件);
15、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由工商局鉴证,原件);
16、土地、环保证明(原件);
17、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书(原件);
18 、中方投资者为国有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有限公司投资的提交净资产证明(原件);
19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投资的提交有关证明(复印件);
20、需专项审批的提交有关文件及许可证(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在原审批机关批准(或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董事会决议(原件);
(3)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及企业名称登记申请表(原件);
2、变更企业住所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董事会决议(原件);
(3) 场所使用证明(租赁房屋的合同由工商局鉴证,原件);
(4) 修改原合同章程补充协议(原件)。
3、变更企业类别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董事会决议(原件);
(3) 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4) 企业呈报外经委的申请报告及全套材料(原件);
(5) 合资企业变独资企业应提交新的企业章程(原件);
(6) 独资企业变合资企业的提交新的合同,修改章程(原件),新股东提交合法的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验证原件,留复印件);
(7) 合资变独资转让股份的按“变更转让股分材料提交”。
4、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董事会决议(原件);
(3) 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4) 企业呈报外经委的申请报告及全套材料(原件);
(5) 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原件);
(6) 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
5、变更注册资本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董事会决议(原件);
(3) 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原件);
(4) 企业呈报外经委的申请报告及全套材料(原件); (5) 修改原合同、章程补充协议(原件);
(6)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连续公告三次的证明(原件);
(7) 验资报告。
6、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董事会决议(原件);
(3) 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原件);
(4) 变更有中方人员的,需提交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个人简历(县级以上人事、组织部门盖章,原件);
(5) 变更新的人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6) 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提交新组成的董事会名单和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辞职报告(原件)。
7、变更股份转让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董事会决议(原件);
(3) 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4) 企业呈报外经委的申请报告及全套材料(原件);
(5) 股份转让协议(原件);
(6) 出让方放弃股份声明(原件);
(7) 接受方接受股份声明(原件);
(8) 其中一方放弃优先购买股份权的声明(原件); (9) 新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验证原件,留复印件);
(10) 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原件);
(11) 增加国有企业为合资(合作)企业股东的提交中方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原件);
(12) 增加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的提交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证明(原件)。
8、设立(撤消)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董事会决议(原件);
(3) 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验资报告(原件);
(4) 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原件),并附负责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9、变更经营期限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董事会决议(原件);
(3) 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4) 企业呈报外经委的申请报告及全套材料(原件);
(5) 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原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原件);
3、 原审批机关撤销批准证书的文件(原件);
4、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全套印章。
7、 因未投入资本而注销的应提交没有债权债务的证件及担保单位的保函。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登记
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原件);
2、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核转通知书(原件);
3、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4、董事会决议(原件);
5、场所使用证明;
6、 提交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 委派负责人户口是异地的需提交暂住户口证明(复印件);
8 、 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交总公司拨付的营运资金由设立地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
9、 需专项审批的提交有关文件及许可证(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改变登记事项,应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应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办事机构注册证、印章。
(八)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申请表;
2、企业申请报告;
3、企业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
4、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证明;
5、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
6、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一)设立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报告经批准机关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授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原件);
2、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表(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4、该企业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公司简介;
5、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6、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简历和身份证明;
7、住所有效使用证明(租赁合同需工商局鉴证)。
8、公安部门同意设立办公处所的批复;
9、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按前款2、4、6项规定提交证件和材料外,还应提交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
(二)变更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机构名称、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地址时,应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变更、增加代表时,还须提交派出代表的外国(地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对新任代表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4、变更地址提交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需工商局鉴证);
5、公安部门同意新设立办公处所的批复;
6、增加雇员,提交聘任合同,雇员简历及停薪留职、辞职书或无业的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延期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逾期需继续常驻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延期登记申请表;
2、延期申请报告;
3、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中文本)。
如批准机关的驻在期限届满,还须提交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四)注销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者派出企业宣告破产,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税务部门、银行、海关出具的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如有未了事宜,原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必须继续承担清理责任);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印章、代表证、雇员证。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设立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
4、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5、外国(地区)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6、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变更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设立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注销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
3、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国(地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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